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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15年06月11日 09:3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扩大“制造装备机构设计与控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与国内外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科学研究的开放度,推动“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制定实施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重庆工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主要从事制造装备机构设计与控制领域的研究工作。开放课题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并以多种形式对国内外开放。

第三条开放课题基金的经费来源为“实验室”自身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的资金以及重庆工商大学资助的配套资金。

第二章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发布一次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在“实验室”网站发布,接受课题申请。

第五条开放课题基金重点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课题,重点支持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相关课题、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课题、富有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等。

第六条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博士学位),其他申请者需有二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书面推荐。同等条件下,重点资助已经获得博士学位的35岁以下的青年学者。

第八条“实验室”外部的申请者须征得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且由所在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送。

第九条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须遵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认真填写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签名和用印后,将原件一式3份寄交本“实验室”科研秘书。

第十条“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开放课题基金评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公开选评、择优支持。

第十二条申请课题采取“实验室”主任会议初审制与学术委员会终审制,申请者填报的“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送交“实验室”办公室,待“实验室”主任会议初审合格后,由“实验室”办公室送交学术委员会终审,终审合格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资助意见,“实验室”主任签发执行通知。

第三章  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被批准执行之日起,外部申请者即为“实验室”客座人员。开题前,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制造装备机构设计与控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并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实施计划,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分年度拨付经费。

第十四条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启动后,须严格按照《制造装备机构设计与控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执行;需要调整研究课题或更换课题申请者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课题启动后,项目组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完整的课题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课题执行中的各类报表、各种原始实验记录、图表、数据、光谱原件、程序及论文,整理齐全后交“实验室”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实验室”办公室提交课题执行情况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项目执行情况,根据审议结果,决定结余经费是否转入下一年度。对执行不达标的课题,“实验室”有权终止资助。

第十七条课题结束2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与证明、论文抽印本等。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办公室,以备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客座人员来“实验室”所做的研究工作必须与申请项目一致。研究基金不得用于与申报课题无关的方向,课题经费的使用,按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科研成果的权益分享:研究成果归“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

1.由“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专利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制造装备机构设计与控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工商大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发表的书面研究成果注明为:Supported By OpenResearch Fund Program of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Mechanism Design and Control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Chongqing(CTBU)”;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2.由“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在发表论文、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时由双方单位共同署名和分享。  

第二十条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研究工作的起始时间为批准年次年1月1日。自带课题和经费的人员不受此限制,可随时申请或来本“实验室”进行开放研究工作,其工作期限由相应的课题决定。

第二十一条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被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含合作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

第四章  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放课题基金开支范围:

(1)与资助的开放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机时费等;  

(2)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由开放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有关费用、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  

(3)外地客座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往来差旅费、住宿和生活补助费;  

(4)使用“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  

(5)水、电、管理费等;  

(6)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1)课题经费仅限于在重庆工商大学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客座人员可委托本“实验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有关课题基金中“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按照重庆工商大学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采购或加工,经验收入库后报账。本“实验室”原则上不允许校外客座人员在外地购置课题研究需用的物品,如确因实验工作急需,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在当地采购少量的试验用材料,但在来本“实验室”工作时须按规定入库报账。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挪作他用,但可结转到下一轮获继续资助的课题使用。  

(3)为了提高本“实验室”开放公共仪器设备的有效运转机时数,拓展“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原则上仅限于在本“实验室”内使用。  

(4)其他支出参照重庆工商大学财务处规定的报销范围,由课题负责人在基金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  

(5)课题结题后,应由课题负责人做出详细经费结算。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结算清单与技术档案同时存档。  

(6)开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它研究课题或其它名目。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办公室有权拒绝报销,“实验室”有权追回原拨款经费。  

第二十四条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额度为1-3万元,分年度拨款。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客座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开放研究,必须遵守本“实验室”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凡不按上述各条执行者,取消今后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的资格,并保留向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发布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制造装备机构设计与控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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